目前,由于新结肠病毒感染,已经产生了各种社会影响(Covid-19)。
从法律上讲,COVID-19于今年2月定义为《法律第8款》第6条(传染病法),传染病医学护理第8款和感染性疾病患者的指定感染。在医疗机构中,新的预防癌症预防措施,对患者的询问和要求的回应,员工工作环境和劳动的措施,即使患者和员工呈肯定,我们也必须考虑很多事情,例如对媒体做出回应。
在这种情况下,知道法院如何看待预防感染对采取措施有所帮助。这次,我们将介绍四个病例 -医院感染和预防感染。
首先,识别医院感染中的传输路线并不容易。最初,在讨论医疗机构在医疗诉讼中的责任时,我们将考虑是否有特定的违反特定医疗实践的行为,但是如果无法确定感染途径,则讨论无法。
在大学医院接受了生物学肝移植手术后,患者死于感染性内瘤的病例是由MRSA感染引起的,2007年2月14日的裁决是MRSA感染。关于该机制,他无法否认有可能的可能性。在住院之前进行的MRSA发生了感染。最重要的是,我们正在研究卫生管理系统中是否存在缺陷(结论是没有缺陷,并且我们对内部感染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)。
如果无法确定感染途径,很难确定在医疗机构要做什么样的事情的特定义务,并且关注是否已采取综合医院感染措施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通常的感染措施很重要。
在上述法院案件中,MRSA感染也是一个问题,被指定为在传染病法下被指定为五级感染。自1990年代以来,MRSA已成为社会上的话题,并且有很多法院。在当时在国家医院出生的新生儿(当时)感染了MRSA,随后的残疾导致MRSA,导致脑膜炎,败血症和坏死性肠炎,MRSA感染在医院感染。感染性疾病的适当性是问题。
根据科比地方法院2007年6月1日,MRSA的患者没有在防腐状态下发育,并且完全难以完全防止感染本身,因此目标是使患者处于防腐状态。说无法获得预防感染措施。他指出,MRSA的感染预防措施应旨在防止高风险的发作,而不是防止任何细菌的目标。鉴于当时的情况,我们决定采取了尽可能减少MRSA感染的措施,并否认违反了预防措施采取的预防措施(但是,在发病后请小心治疗。他承认违规行为职责并接受了约2000万日元的索赔)。
在法院,基本上,“感染”的结果并未立即被视为医疗机构。在感染措施的情况下,鉴于当时的情况,在院内感染措施中,以“抑制”尽可能多的感染,相反,如果没有任何措施,则确定那里有是一个疏忽。我是。